- 段厚省;
当下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从路径上看大致可归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思维模式下。但是这两种思维模式曾经遭遇的论证困境,前者如所谓"明希豪森"困境,后者如"休谟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此种困境,也体现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问题的研究中。为解决或者说避开上述困境,可以考虑借鉴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法律商谈理论的论证路径,也就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理性选择,作为建构正当程序的终极依据。
2011年05期 v.19;No.81 17-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1K] - 周铭川;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存在将共同犯罪与共犯及定罪问题混为一谈等诸多缺陷,因而无法圆满解决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实际上,这三者是处于不同阶段和层次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应将共同犯罪的认定定位于单纯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将共犯的认定以及定罪问题归还给犯罪构成理论去解决。据此,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事实认定意义上的、社会通常观念上的"犯罪",不一定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
2011年05期 v.19;No.81 25-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3K] - 苏俊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公布"与"刊登"是作为完全不同的概念来使用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所说的"公布"这个概念不是通常所说的"广泛告知大众"之意,而分明是作为"法律的确定"这个概念来使用的,是经由国家主席发起的法律行为。但是,中国社会中所说的"公布"一般通指"广泛告知大众"之意,所以"公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通用概念之间相互混淆。这也导致在实际适用中国法律时产生问题。本论文认为,可以写入类似俄罗斯宪法中"未公开发布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或者单独制定《有关法律生效的法律》。此外,也建议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加入"公开发布或刊登"的条款,规定"法律经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后,在特定期间内的特定公报上刊登"。
2011年05期 v.19;No.81 34-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3K] - 胡全柱;葛蓓蓓;
公共领域一直受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关注。不论是阿伦特极权主义语境中的公共领域,还是哈贝马斯民主语境中的公共领域,以及后续研究者对公共领域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消极互动"之逻辑预设上展开的。但实际上,"‘国家与社会'的协作"或"‘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之逻辑预设同样存在可能;基于这种逻辑预设,从社会管理的视角来看,公共领域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它同时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域、社会对国家的管理域、国家自我管理域以及社会自我管理域相联系,发挥着社会管理功能。公共领域的建构必须从外部要素和内部要素两个方向着手;外部要素包括制度与媒体,内部要素包括公众、公共知识分子以及社会空间。就当前现实来看,中国公共领域的建构需要从上述两个方向努力。
2011年05期 v.19;No.81 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