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必丰;徐键;虞青松;在统计时间内有效的行政裁决制度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均为中央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设定。但行政裁决设定的领域范围在逐步退缩,已设定的行政裁决被纷纷废止,新的法律更倾向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实施性规定多集中于与土地有关的行政裁决,其中绝大多数系由地方政府所制定。地方政府不仅做出了细密规定,而且纷纷制定了专门性规定。但在矿权、环境、知识产权和民间纠纷领域,地方政府并未充分发挥出细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行政裁决条款的作用,更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定。有关行政裁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度集中于征地补偿裁决、拆迁补偿裁决和林地权属裁决。其中,林地权属裁决的中央行政规范性文件较多,征地补偿裁决和拆迁补偿裁决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较多。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集中在纠纷的化解而非行政裁决制度本身。从行政裁决引发的诉讼案件反观行政裁决制度,征地补偿裁决、拆迁补偿裁决和林地权属裁决都在运行,其他行政裁决制度都没有运行。其中,拆迁补偿裁决的运行异常活跃,征地补偿裁决的运行却极为低迷。统计发现的耦合是:凡地方政府对行政裁决制定了专门性实施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都在运行,否则都已停滞;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被用作行政裁决依据的多少,与该行政裁决的活跃程度成正比。当然,上述发现的证成或证伪,有待于另一项研究。
2012年02期 v.20;No.84 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