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 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品格与行动价值

    桑玉成;

    在确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应基于实践,被视为一种“进行式”和“操作性”的概念。作为一个实践重于理论的概念,有必要用实践定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用实践评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程度,用实践指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向,进一步加深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品格和行动价值的认知。挖掘并弘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资源,要基于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内部建设、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国家政权的民主建设、积极推动社会自主成长和社会自我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具象化的行动方案。从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式”的理解,高度重视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意义,努力提高满足人民群众政治生活需要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程。

    2024年12期 v.32;No.172 1-10+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属性考察:一个论纲

    宋雄伟;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最新的理论创新,如何更好地诠释和理解它是当下中国学术界的一个重要命题。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在寻求中国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产生了“历史政治学”的方法论转向,尝试从历史中增加中国政治概念的知识含量。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究竟赋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政治概念什么样的历史属性,成了一个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本文基于《复兴文库》中的历史资料,归纳出民主的领导权归属、关键特质、运行逻辑和工作方法等属性,以期为充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内涵作出边际性贡献。

    2024年12期 v.32;No.172 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7K]
  • 治理优化何以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成长

    毛光霞;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治理,成长的关键在于治理是否有能力将其所创造的一切转化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成长的动力与资源。治理优化是治理程序优化与治理结果优化的统一,明确谁通过何种程序采用何种手段实现治理的提质增效,从而实现作为根本性议程的治理促进作为根本性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长。治理主体优化要求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形成“多元共治”的复合治理体系,塑造“轴心—外围”治理体系;治理过程优化强调“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实现“众人”的“商量”,明确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变量;治理手段是治理技术和技术治理的叠加,治理手段优化明确了作为一种术的治理能够完善治理技艺,技术治理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底座;治理效能优化意味着治理是持续性的互动,以累积的绩效带来治理绩效优化,实现治理体系的复合化和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优化是一个不断往复的过程,真正让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留给治理的优化空间依然是巨大的,实现“真正的民主”依然需要筑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基础。

    2024年12期 v.32;No.172 24-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5K]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下高校海归人才科技创新认同的问题与对策

    赵昕;姜燕媛;黄琚;

    新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离不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新和实践。在不同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持续为中国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当今世界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及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目前国际实力竞争中的关键要素,进入新时代,我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虽然当前国内的科技发展态势迅猛,却依然面临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令人忧虑的现实问题。而海归科技人才作为新时代的基础研究生力军,无疑肩负着推动原始创新、攻克“卡脖子”技术的重要责任。因此,如何凝聚海归人才共识、激发科创活力是目前高校亟待关注和思考的关键点。本研究通过对国内32所高校海归人才深入调研,旨在剖析高校海归人才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对科技创新这一战略需求的认同现状,折射高校海归人才在新时代科技变革浪潮中的个人看法和科研实践。经过调研,本文认为凝聚科技创新共识既离不开对海归人才群像特征和需求的精准把控,也离不开对国内科研组织模式的顶层设计,政府、高校应联动提升高校海归人才对科技创新的认同感,最大程度释放创新策源活力。

    2024年12期 v.32;No.172 36-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4K]

思源湖畔专题_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适用

  • 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适用场景的类型化

    杜仪方;

    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中将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相并列。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应指代结果的可接受性,涵盖当事人的个别认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至少包括三种场景,并分别采取不同审查路径。就羁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运用理性和程序就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和在个案中进行涵射;就裁量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首先需要判定裁量基准在个案中的可适用性,如果无裁量基准则分别区分专门技术性问题和一般问题;当适用规则会出现明显不当时,则复议机关应用适用原则突破规则以实现适当性。

    2024年12期 v.32;No.172 54-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K]
  • 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及其化解路径

    蒋红珍;张晨怡;

    行政复议“程序空转”是指复议程序的低效率乃至无效率,由于实体争议未得到化解,造成了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制度运行流程来看,在原行政机关执行复议决定中、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和其他制度的衔接中都存在程序空转现象。从程序空转的成因来看,既有执法主体履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存在法律规范层面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明确、审理流程局限性、变更决定存在适用困境等原因,制度衔接层面同样存在不完善之处。为化解程序空转现象,宜从畅通复议救济渠道、提升复议纠错力度、完善复议衔接机制三方面着手,激活行政复议实质化解争议的主渠道功能。

    2024年12期 v.32;No.172 66-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8K]
  • 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价值与实现路径

    夏雨;

    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复议前置具有促进行政机关自我控制、扩大权利保护、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行政争议解决成本四大价值。此四大价值的实现需要复议制度多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包括复议前置范围设置与适用、复议审查优势的运用、复议与行政诉讼纵向衔接的加强等。《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制度的设计尚不能满足复议前置价值的实现,需要从复议前置范围的合理界定、复议前置适用例外情形的列举、复议阶段部分审查结论效力的确立、复议审查程序与复议前置逻辑的对应、复议前置制度正当性的日常宣示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2024年12期 v.32;No.172 82-96+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8K]

数字·智能的世界

  •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学科建设:挑战与机遇

    陈众议;聂珍钊;金莉;傅修延;尚必武;何成洲;吴赟;曾艳钰;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文学科正面临迫切的内涵建设需求与严峻的转型发展压力。科技人文作为学科转型发展的重要理念,将在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语言文学作为人文学科之根,如何应对科技倍速发展带来的认知挑战,烛照自然科学对客观世界规律的探索,寻求科技与人文之间互通、互融、互塑的均衡关系,此乃时代之大问。为此,本刊特邀七位知名外语学科学者,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学科建设:挑战与机遇”主题,从宏观指导、中观规划、微观实践三个层面系统而深入地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人文融合对人文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陈众议和聂珍钊两位学者展望了语言文学与人工智能融合的可行性与必然性;金莉和傅修延分别立足外语学科和叙事学,回应了人文学科应如何应对科技带来的认知挑战;尚必武、何成洲、吴赟、曾艳钰四位学者展示了人工智能在文学创作与批评、中国文化国际传播、人文学科研究手段及传统文化守正创新等方面带来的发展机遇。这一系列讨论为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文学科尤其是外语学科发展的新问题、新内涵、新路径提供有益启示。

    2024年12期 v.32;No.172 97-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9K]
  • 领域模型的公法治理

    苏宇;

    领域模型的公法治理是人工智能法治的重要命题。领域模型主要通过外接、内嵌与精调三条技术路线由基础模型衍生,面临可靠性风险、知识缺陷风险和基础模型依赖风险等特殊风险。领域模型的公法治理受到安全导向强化、规制负担集中、治理信息与能力局部缺失等条件制约,需要明确基于增量风险的精准规制思路,针对性地完善双重区分式治理、责任划界、知识合规、算法透明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并且通过例外范围的明确规定、监管沙盒的适度引入和开源生态的制度保护等机制进一步确保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治理目标。

    2024年12期 v.32;No.172 113-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8K]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法律性质

    姚志伟;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侵权诉讼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问题是核心争议点。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更与产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人工智能服务界定为信息服务,在公法上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在私法上并未明确其法律性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定性,现有的讨论集中于其是内容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根据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特点,难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或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应该超越内容服务/技术服务的二元划分,在私法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进行重新定性。具体而言,应明确其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责任主体,规定以专门的免责机制,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

    2024年12期 v.32;No.172 127-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