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蔡文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石,与新中国的国家创建与国家治理同向同行,在创建民主革命政权、缔造新生政权体系、完善国家制度体系和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不同历史时期,开创了生动的治理实践,取得了丰富的治理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统一,实现了全面整体治理、人民民主治理、集中高效治理、依法依规治理和长期稳定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制度优势和治理优势。新时代新征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强化党建引领,夯实制度基础,联动主体协作,优化法治体系,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2026年04期 v.34;No.188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5K]
  • 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的三重论域——基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生态哲学思想

    刘宏伟;孔欣钰;

    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的丰富内涵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的生态哲学思想具有彼此契合的内在逻辑,二者统一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命题。就理论内核而言,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对《自然辩证法》的承继创新,创造性地体现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以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等重要观点中,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在本质联系、规律认识、总体目标等维度有力形塑出“人-自然-社会”多维一体的现代生态导向。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在对“单向度”生产方式的深刻扬弃基础上,实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批判超越,致力于对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进行积极探索。为此需要充分发挥生态技术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动能优势、形成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构建符合生态正义原则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使《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智慧转化为实践效能。

    2026年04期 v.34;No.188 14-25+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9K]
  • 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四个之问”与破解之道

    蒙慧;黄敬荣;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品格,也是贯穿于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一条鲜明主线。为回答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破题—解题—答题”中始终贯穿着坚持问题导向的方法。具言之,在“破题”环节以强烈的问题意识直面文化领域的“四个之问”;在“解题”环节,坚持“到问题中去”,并创造性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群众观、矛盾观、系统观、创新观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基于“问题—方法”二元驱动,在“答题”环节提出破解“四个之问”的对策,实现从“解题”到“答题”的跃升。

    2026年04期 v.34;No.188 2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6K]
  • 新时代党的建设标识性概念的建构逻辑及其启示

    段光鹏;

    标识性概念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石。分析和提炼新时代党的建设标识性概念,能够切实彰显新时代党的建设话语的本质属性,深刻展现新时代党的建设话语的经验传承,有力回应新时代党的建设话语的现实需要,全面增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话语的国际认同。新时代党的建设标识性概念可以从政党本体视域、价值理念视域、实践效果视域、内在支撑视域进行类型分殊,将其划分为结构范畴概念、价值范畴概念、因果范畴概念、精神范畴概念。生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的建设标识性概念,在树立自主性建构观、聚焦实践性问题域、构筑标识性概念群、融通互构性传播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

    2026年04期 v.34;No.188 39-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法学研究

  • 论“明显不当”的规范构造与实践路径

    黄琳;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确立的“明显不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三重困境: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泛化倾向,或沦为裁判说理的程式化结语,或被用作违法形态的兜底条款;其司法审查强度偏低,体现为法院回避争议问题、放弃变更判决;其客观审查功能亦呈现弱化态势。为此,学理上应以“结果畸轻畸重说”为指引,厘清其与“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等相邻概念的功能分野与审查重心差异;实践中则需通过契合比例原则、考量法定因素、回应公众理性、助力类案同判等维度系统评估裁量结果。进而,可通过适度调适“明显不当”与“滥用职权”各自的审查强度来协同激活二者的主客观审查效能,并据此厘定司法权介入行政裁量实质性审查的合理边界。

    2026年04期 v.34;No.188 70-81+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2K]
  • 家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李亚楠;

    在家事诉讼程序环境的影响下,家事证据规则的内生性目的需要予以回应,两者共同促使家事证据规则朝着有别于民事证据规则的方向发展。重新考虑家事证据规则的价值安排,根据多元化案件类型为家事诉讼程序量身设计一套适宜的证据规则,才能满足家事诉讼的需要,解决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家事证据规则虽有别于民事证据规则,但仍遵循证据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其结构和体系也与民事证据规则一致。由于家事案件的范围广泛且类型不同变得复杂,具体的证据规则也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设计。家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将有助于家事审判专业化和独立化,推动“家事诉讼法”立法进程,同时也是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026年04期 v.34;No.188 82-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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